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11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新旧动能转换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聚焦做大金融市场、做强金融机构、做优空间布局、做稳金融秩序,着力优化金融组织结构、融资结构、空间结构,促进现代金融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协同发展,努力把金融产业打造成为我市支柱产业。到2021年年底,金融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左右,金融业实现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达到7%左右;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600亿元、3500亿元;保费收入达到150亿元,保险深度达到3.5%以上,保险密度达到5000元/人以上,金融产业主要指标在全省位次前移,产业地位和社会贡献度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金融组织壮大工程,力促金融聚集发展

  (一)做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推动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式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支持社会资本和大型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法人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等金融类法人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二)做优地方金融组织。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各类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推动一批业务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水平较高的地方金融组织拓宽融资渠道、补充资本实力,通过细分市场、特色经营、全程风控、开发运用大数据征信等措施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一批资金实力雄厚、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模式领先的骨干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逐步淘汰一批经营不合规、业务实质性停滞的地方金融组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三)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实施金融“双招双引”,加快区域性金融集聚板块建设。采取出台专项政策、参股引导、资源置换、整合重组等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总部、专业化子公司或分公司。用好用活中韩自贸、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政策,积极吸引各类金融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机构落户。鼓励各区市、开发区出台金融业优惠政策,发展以资本运作、财富管理和企业服务为主的金融总部经济。到2021年年底,全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达到260家以上,基本形成牌照齐全、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现代金融组织体系。(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三、推进资本市场提升工程,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

  (四)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加快推动“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完善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梯次培育和扶持机制。实施企业上市工作三年攻坚计划,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抢抓科创板机遇,重点跟踪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到2021年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20家以上、挂牌企业300家以上。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并购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和产业转型,引导传统企业、绩差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新产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大债券融资力度。加强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债券发行平台合作,通过补偿奖励、宣传推介等措施,积极培育债券市场发行主体,大力拓展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债券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六)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完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建立投资容错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引导基金。发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撬动作用,统筹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吸引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基金本土投放力度。优化私募基金发展环境,培育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地品牌。(市财政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四、推进产融结合创新工程,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深入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落实“两增两控”监管要求,2019—2021年地方法人银行小微贷款年均增速不低于15%。支持各区市、开发区发展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现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全覆盖。积极推进银税互动、银保合作、供应链融资等模式,促进各银行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创新信用类融资产品,减轻企业财务负担。鼓励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和服务,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扶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八)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加大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优化科技支行运作机制,引导银行业机构与基金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股债结合的融资服务,健全覆盖实验研究、中试、生产全过程的科技创新融资模式。积极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保险服务创新。2019年年底前,在国家级开发区实现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科技小贷、科技担保、科技租赁等科技金融业务全覆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牵头,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负责)

  (九)大力发展海洋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洋渔业、航运、海洋科技等特色专营机构,重点支持海洋生物、健康食品、海工装备等产业发展。积极稳妥发展海域海岛使用权、在建船舶、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抵质押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园区开发,争取海洋经济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逐年提升,到2021年年底,涉海企业累计直接融资30亿元以上。加快发展航运保险、船舶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等险种,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积极稳妥发展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力争在3—5年内,打造成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涉海交易平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海洋发展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和荣成市政府负责)

  (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以争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目标,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争取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绿色基金,探索发展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等环境类交易以及相关融资工具,按照上级部署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工作。将企业环境信用“红黑名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市人民银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负责)

  五、推进金融生态示范工程,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

  (十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托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大数据平台,紧盯企业流动性、地方法人银行、存续债券、上市公司、担保圈等重点领域,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高效处置,稳妥有序防控金融风险。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恶意逃废债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造“金安工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十二)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金融领域数据互联共享机制,有效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作用。健全金融司法和仲裁机制,支持全面设立金融审判团队,提高金融案件审结率和执结率,加大执行力度,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在建工程、土地房产抵押登记及抵债资产过户等行政工作效率,开辟绿色通道,打造一流金融产业营商环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法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人才保障。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其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根据经营业绩和对我市贡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金融之星和威海市优秀地方金融人才。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协调推进体系。市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各区市、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相应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

  (十五)强化产业扶持。完善金融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土地空间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大对金融聚集区、总部金融、金融要素市场、新型金融业态等领域的扶持力度。探索组建金融领域重点项目库,以工程的方法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

  (十六)强化跟踪监测。完善部门间金融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科学评价金融产业发展全貌以及对全市经济的贡献度。推进发展指标和政策措施的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定期进行总结评估,强化动态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统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

   

  附件:威海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威海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一、金融机构

  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0万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4000万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30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12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4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12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4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本意见实施后进行增资且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30万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

  二、地方金融组织

  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组织等。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6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

  1.冲击新目标入库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提报上市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上市后,分别各给予200万元补助。

  2.冲击新目标入库企业及其子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且并购项目能合并到实施主体财务报表中,按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补助;对新三板的“创新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

  4.对我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进行补助: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补助资金减半。

  2.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


 

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

  4.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页面加载中…
中文 | EN